全球華僑華人促進中國和平統一大會 2006( 中國澳門 )

非傳統性安全威脅對兩岸合作之影響

台灣海洋大學專 任助理 教授 林谷蓉

 
 

 

•  前言

冷戰結束後,由於國際關係的改變,以及受到全球化 (globalization) 風潮的影響,各國間共同利益糾葛,合作範圍相對擴大,國家安全與國際安全概念也發生衝擊與影響。安全不僅是軍事層面問題,亦是非軍事層面問題。國家安全目的在於維護全體人民所珍視的重要價值,並藉由運用綜合國力以對抗來自國內外的安全威脅,確保國家生存與發展,並創造有利的國內及國際條件,保護及擴充全體國民所珍視之重要價值 ( 財政秩序、經濟安全、社會保障、正義彰顯、治安確保、重大環保問題、保健與福祉 ) 。

2001 年 “ 911” 恐怖攻擊事件後,非傳統國家安全概念更為世界各國關注,除了恐怖主義成為全球人類面臨的共同安全威脅之外,舉凡環境污染、疾病蔓延、組織犯罪、毒品走私、非法移民、洗錢、資訊網絡犯罪等,已超越傳統軍事或政治議題為主的國家安全討論範疇,成為國家安全的重大威脅,並成為國與國或區域間合作安全的新課題。

近年來兩岸地區人民交流頻繁,對於增進兩岸彼此間之瞭解,有其正面意義,但是由於兩岸人民的廣泛接觸,衍生諸多涉及經濟安全、社會安全與衛生安全的非傳統性安全威脅問題,因其性質之複雜與多元,兩岸之間勢必共同面對與因應。準此,本文即從非傳統安全威脅概念為起點,闡述非傳統安全威脅的意義、議題與特性,進而分析現今存於兩岸間之安全威脅因素,最後提出非傳統安全威脅對於兩岸的影響,在兩岸所產生的新安全觀之下,擴大協調合作已為兩岸和平交流的共同手段。

 

貳、非傳統性安全威脅意涵

關於非傳統性安全威脅之界定、議題與性質分述如下:

一、非傳統性安全威脅界定

各界對於非傳統性安全威脅 (non-traditional security threat) 概念的界定見仁見智,可歸納如下:

•  認為非傳統性安全威脅乃相較於傳統性安全威脅而言,係指後冷戰時期出現的、次於軍事安全的重大安全問題,其所指涉的是一些對於國家安全越來越重要的各個不同領域,如經濟、能源、資訊、環境、人道主義等範疇。

•  認為區分傳統與非傳統的界限不在於起因,而在於後果。即引起軍事領域衝突的安全威脅是屬於傳統性安全的範疇,否則便是非傳統性安全的範疇。

•  強調非傳統性安全與傳統性安全概念的相對性,兩者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換。多數非傳統性安全問題是從傳統性安全環境與問題中逐步演變或衍生而來;隨著時間的推移,一些本屬於非傳統性安全問題可能演變成傳統性安全問題;對某些國家的傳統性安全問題,對另一些國家來說可能卻是非傳統性安全問題。

•  強調受到全球化與資訊化影響,非傳統性安全問題多屬涉外性質事務,非憑一國之力可以解決,因此解決非傳統的安全問題,將主要依賴國際間合作與協調,採取和平協作手段,共同解決問題。

•  強調非傳統性安全與其他一國或多國相互作用,並對本國之生存發展發生重大威脅,屬於軍事、戰略、外交和政治衝突所引起的其他領域的安全問題。

 

二、非傳統性安全威脅議題

非傳統性安全威脅的來源多元化、形式多樣化、類型多變化,其

所涉及的領域相當廣泛,可以歸納如下述七大議題:

(一)、經濟安全

世界經濟的相互滲透與依存已成為當今時代的重要特徵,大多數國家將經濟安全列為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目標,例如美國總統布希於 2002 年將國家安全、本土安全與經濟安全列為國家的優先發展三大目標。

經濟安全的領域涉及的範圍相當廣泛,因各國國情與重視程度有所差異,包括:製造業安全、金融財政安全、科技發展、資訊安全、生態安全、人口與就業、國際經濟關係等。

(二)、資訊網路安全

資訊網路安全因其具有普遍性、跨國性、複雜性與不可控制性等特點,成為非傳統安全威脅的最新、最嚴重的問題。制資訊權可與陸權、海權、空權等並列為另一國家安全領域。例如:網路犯罪、駭客 (hacker) 入侵、散播病毒、竊密、網路恐怖主義 (cyber-terrorism) 等。

(三)、資源安全

世界無一國家能達到其所有能源與材料供應均能自給自足,必須仰賴他國的供應。 資源安全乃保護國家主體、領土完整和社會穩定的基礎之一。

資源安全問題中尤以能源安全與水資源安全最受重視:

•  能源安全:包含能源供應、生產與環境污染等問題。美國 2001 年《國家能源政策》報告主張制定國家能源政策乃一長期的綜合性戰略,並與環境、經濟政策融為一體目標。

•  水資源安全:包含水資源缺乏、水質污染、水環境破壞,以及乾旱、洪澇等自然災害,甚至其共享與分配所涉及之水資源主權或使用權的衝突 ( 如以色列和阿拉伯國家的五次中東戰爭均與水資源有關 ) 。

(四)、環境安全

環境安全問題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環境退化對國家的威脅,第二類是指人類對生物圈的回復力和自我平衡能力的破壞,第三類是環境惡化對人類安全構成的威脅。 環境安全多指涉及環境污染 ( 如空氣、水源、土壤、海洋 ) 、全球氣候變遷、溫室效應等現象。究其原因多源於經濟需求造成大量開墾,或因未做好環保而引發的後果。其影響所及恐已超越國家層級的安全問題,而屬於跨國界的安全威脅了。

(五)、衛生安全

在全球化的國際環境下,某些新流行疾病的傳播和蔓延,將造成重大的社會恐慌、巨大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例如 20 世紀以來的愛滋病陰影、 2003 年的 SARS ,以及 2004 年初禽流感疫情的肆虐等,公共衛生已非純屬一國內政問題。由於人口密度增加,人與人、人與動物接觸頻繁,加上城市化與工業化的發展,使得新型疾病傳染迅速廣泛,將人類帶入不可預期的公共危機中。

(六)、國際恐怖主義活動

恐怖主義 (terrorism) 自 1960 年代末以來逐漸成為全球性議題。 1990 年代之後,許多國家均曾遭受不同程度的國際恐怖主義 (international terrorism) 攻擊,其具有下列特性:一、非國家主體性:恐怖主義份子對國家的挑戰非由主權國家構成,而是由恐怖組織、恐怖份子所組成的非國家行為主體所作之攻擊行為;二、跨國性:國際恐怖主義份子「一地策劃,異地實施」的行為,致使國際間需透過合作途徑方能共同解決此一安全威脅;三、不同於傳統的暴力威脅手法,不僅製造恐怖氣氛,造成大量人員傷亡,惡化國際環境,影響國際或各國的政治安定,並弱化人類社會安全感。

(七)、跨國犯罪

隨著全球政治、經濟、社會、資訊科技等變革,促使各國犯罪與組織犯罪的運作超越國界,更因運輸、通訊與資訊網路之便,轉以策略性聯盟方式,避開各國治安單位和國際組織的追緝,朝向全球化、國際化發展。跨國犯罪( transnational crime )所致之損害與威脅日益嚴重。 1998 年八國高峰會議( G8 summit )將跨國犯罪列為國際社會三大挑戰之一。

跨國犯罪主要犯罪類型計有:一、國際性組織犯罪活動;二、毒品走私活動;三、洗錢犯罪;四、非法移民問題。

 

三、非傳統性安全威脅特性

從上述對於非傳統安全威脅之議題,可以綜合整理出下列四特性:

(一)、跨國性

非傳統性安全威脅係與特殊社會群體的個人行為直接相關,隨著特定人群範圍擴大,非傳統性安全威脅容易超越國家間各種政治、地理、文化界線,由單一國家向其他國家和地區蔓延,使這些問題在世界繁衍、擴散,單一國家問題遂演變而為全球性問題,超越傳統性安全侷限軍事領域的模式。

(二)、多元性

傳統性安全威脅的主體和來源比較明確,均來自主權國家間之利益衝突與糾紛,非傳統性安全威脅的主體和來源則具多元性,非國家行為直接造成,而是各類國家行為體活動的結果,如能源危機、金融危機、組織犯罪、販運毒品、自然災害、環境污染等。

(三)、突發性

非傳統性安全威脅經常以突如其來形式爆發,例如 20 世紀末出現的愛滋病、口蹄疫,以及本世紀所出現的 SARS 與禽流感等,從一國蔓延至其他區域、國家乃至全球。

(四)、威脅性

非傳統性安全威脅治理難度大、過程長,其安全問題根植於各國社會、經濟、文化的深層中,其所帶來之威脅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已非單一國家或地區可以短期內解決,而其所具之暴力性質,如恐怖主義、組織犯罪等,對於國家、地區與全球安全構成直接或間接威脅,其威脅之方式、時間、程度與後果則有所不同。

?、兩岸關係中之非傳統性安全威脅因素

影響兩岸關係發展的非傳統性安全威脅因素有三:

•  經濟安全威脅

1990 年台灣當局正式核准台商前往大陸進行間接投資,大陸當局政策採取鼓勵性質,近 20 年來兩岸經貿發展絡繹不絕,雖對台灣經濟發展而言有其益處,但不可諱言亦構成安全的潛在威脅,易言之,一方面台灣必須確保外貿市場的佔有率以強化經濟實力,另一方面又應避免政治穩定的經濟面向受到來自國外或內部的威脅。

依據經濟部統計,自 1991 年至 2004 年底止,台商赴大陸投資案件累計為 33155 件,總金額達 412.14 美元,占我對外投資比重 49.51% ;在貿易部分,根據經濟部估算, 2004 年全年兩岸貿易總額達 616.4 美元,占我對外貿易比重為 18% ,其中我對大陸出口占我總出口額比重為 25.8% ,若加計香港部分,我對大陸及香港貿易總額為 826.2 億美元,占我總額比重 24.2% ,其中出口 638.5 億美元,占我出口總額比重 36.7% ,進口 187.7 億美元,我方出超 450.8 億美元。 顯見台灣對大陸的經濟依賴度逐漸加深,貿易自主性亦下降中,對大陸貿易已成為台灣國貿收支成長的主要來源。此外,就貿易依存度指標觀察,形成所謂 “ 非對秤性依存 ” 的關係。 若大陸對於台灣存有敵意之情況下,一旦兩岸因非經濟性因素而中斷貿易往來,或者因兩岸加入世貿組織後,台灣對於大陸的貿易大幅順差將不復見,則威脅台灣的經濟安全因素恐將造成兩岸和平交流的重大障礙。

此外,大陸非法勞工造成排擠台灣勞工的效應,並加重社會福利資源的負擔;大量大陸偷渡客滯留靖廬所造成的花費 ( 如照顧費用、遣返委辦費、整建與土地購買等 ) 亦為沉重負擔;毒品走私與濫用,對於兩岸造成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生產力降低,其衍生之洗錢犯罪更破壞正常金融秩序;組織犯罪以非法手段籌措資金,如詐欺、非法貸款、掏空企業或詐領保險費等,皆是兩岸經濟安全威脅之態樣。

•  社會安全威脅

兩岸交流所衍生的不法犯罪活動,對於彼此治安影響甚深。 1990 年兩岸簽定 “ 金門協議書 ” ,作為雙方就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的居民、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罪犯達成遣返原則與交接地點,以及遣返程序之協議,開起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大門。然而簽定至今,因兩岸尚未進一步達成相關司法互助協議,造成兩岸司法之灰色地帶,尤以毒品走私、非法移民與組織犯罪形成兩岸社會治安重大威脅。

(一)、毒品走私:

學者卜森認為毒品走私及犯罪的影響對於毒品生產、轉運、販賣和濫用,以及毒品走私路線經過之地區、國家均會在政治、軍事、經濟、社會與環境等五大國家利益層面造成不同衝擊與危害。 1995 年美國柯林頓總統曾於聯合國 50 週年大會上呼籲國際社會合作,共同對抗毒品、走私、洗錢、恐怖主義等國際犯罪。

此後頒布《第 42 號總統決策指令》 ( Presidential Decision Directive 42,PDD 42) ,將跨國毒品走私及犯罪視為美國國家安全乃至全球安全的威脅;美國國防大學於 1997 年與 1999 年的《戰略評估》報告皆明確指出毒品走私犯罪構成美國國家安全利益的最大威脅。 在 “ 槍毒合流 ” 趨勢下,毒品走私與其他衍生的組織犯罪 ( 如

槍枝走私、貪腐、暴力犯罪、洗錢犯罪等 ) 關係密切,嚴重影響各國經濟發展、政治安定、社會治安,更挑戰國家安全利益與發展。因此,美國緝毒署 (The U.S .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 DEA) 與中共麻醉管制局 (China's Bureau of Narcotics Control) 於 2005 年簽署 “ 關於反毒情報分享備忘錄 ” (Memorandum of Intent to Launch the Intelligence Sharing Arrangement) ,以利雙方交換執法方式、情報訊息,促使雙方共同合作處理毒品走私及其相關問題。顯見中共在毒品走私活動區域 ( 包括金三角地區、兩岸,甚至全球 ) 必須受到嚴峻遏制。 台灣主要毒品來源地即為大陸地區。通常犯罪黑數是實際查獲數 5 至 10 倍,其危害已達相當嚴重地步。 中共明白此一跨境問題之嚴重性,也頒布一系列的反毒法律、法規,且其內部毒品問題亦相當困擾; 兩岸復因 “ 槍毒合流 ” 之趨,毒品走私與組織犯罪共同牟取暴利,控制青少年成為幫眾,再滋事圍事。其組織化、國際化、智慧化的演變對於兩岸雙方社會治安當然帶來鉅大威脅。當今台灣面對中共、北韓與菲律賓所築成的新興 “ 白三角 ” 運毒路線,刑事局將連結兩岸、鄰近國家共同打擊犯罪,此一新發展趨勢殊值關注。

(二)非法移民:

學者萬能強調國際移民 ( 包括非法移民 ) 與國家安全的關聯性。 自 911 事件之後,移民對國家安全的影響具有新的定義,影響所及包括經濟安全、社會結構與發展、人口危機, 且移民之接納與邊界管制政策也受到考驗,成為綜合性安全之一環。

中國大陸非法移民問題,在 2001 年 9 月英國多佛港 (Dove)

發生貨櫃悶死 58 名偷渡犯事件而受到國際關注。對台灣而言,非法移民大多來自大陸。由於兩岸交流熱絡,管道也多元化,卻也存在許多死角。據警政機關指出,近年查獲大陸非法偷渡入境人數維持在 1000 至 2000 餘人左右。近年以合法管道入境人數持續增加,卻利用管制之寬鬆, “ 以合法掩護非法 ” (如以假結婚從事真賣淫工作)方式來台,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冒用身分、非法打工、逾期居留等方式。從兩岸交流衍生之大陸非法移民現況來看,其複雜性與嚴重性異於美日德英加等國對於大陸非法移民之處置。依據 “ 金門協議書 ” ,我方僅有通知遣返人員資料權,只能被動靜候大陸遣返通知,然而中共似乎漠視大陸人民來台之非法移民情形,導致我方所遭遇之非法移民問題益形惡化,尤其人蛇集團仲介非法移民猖獗,除了因 2003 年發生大陸偷渡女子溺斃事件,引發美國國務院將台灣列為《 2004 年度人口販運問題報告》中之第一列 “ 特別觀察名單 ” (special watch list) ,嚴重影響台灣國際形象之事件之外,其以 “ 多元化 ” 、 “ 企業化 ” 經營方式所提供之 “ 服務 ” ,對社會治安危害尤烈。

(三)組織犯罪:

1990 年代之後,因全球化、資訊化與通訊科技發展,犯罪

組織已從區域發展出跨國聯盟,犯罪標的亦逐漸國際化,因而促

使跨國組織犯罪擁有複雜、秘密、階級分明的全球性組織運作網

絡。

兩岸交流以來,由於經貿互賴日深,也衍生許多社會治安

問題。兩岸四地組織犯罪類型,包括:偷渡、走私槍械、毒品、

洗錢、擄人勒贖、詐欺、暴力狙殺、恐怖主義攻擊等。經由 “ 策略聯盟 ” 途徑所形成的共犯結構網絡,利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合作機制未建立,以及 “ 一國兩制 ” 在法律上之特殊性與便利條件,

間接獲得鼓勵 ( 如雙方黑道進行串聯 ) 。著實對於雙方社會安全、

政治安全與經濟安全皆造成重大影響,尋求共同因應對策為當務

之急。

三、衛生安全威脅

伴隨著全球化所帶來的風險全球化,新型流行性疾病於密切往來的人群中蔓延與傳播開來,造成大量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或社會恐慌,也構成國家安全與國際安全重大威脅。自 20 世紀愛滋病的流行散播,至今仍威脅世界各國人民身體健康與社會穩定,尤其東亞地區已為全球愛滋病病毒傳播最迅速之地區。聯合國愛滋病聯合規劃署之 “2004 全球愛滋病疫情年度報告 ” 指出,目前全球有 3,800 萬名愛滋病毒帶原者, 2003 年計有 300 萬人死於愛滋病。中共自 1985 年首度報告愛滋病例以來,其流行成快速上升趨勢,今日中共愛滋病毒感染者已超過八十四萬人,其中愛滋病人約有八萬多;中共報告愛滋病病毒感染途徑以吸毒傳播為主,約占 61.6% ,而經性傳播及母體感染之比例呈上升狀況。

2003 年所爆發之 SARS 與 2004 年初禽流感疫情,均是以東亞地區為主要範圍的流行性傳染病,凡中東亞各國無不小心防範與面對。此外,由於兩岸毒品走私活動,將可能因吸毒者、注射毒品者 (Injection Drug User, IDU) 之共用針頭行為,引發愛滋病或其他傳染病的傳播或擴散 ( 如 HIV 傳播、 C 型或 B 型肝炎、梅毒、淋病等 ) ;由於兩岸觀光旅遊日熾,在衛生環境較差的大陸某些地區旅遊,尤需留意 A 型或 B 型肝炎、肺結核、傷寒、霍亂、痢疾、寄生蟲或登革熱等傳染病。

於此兩岸互動頻繁之際,不論合法或非法來台的大陸地區人民,抑或是台灣人民至大陸從事各種經貿、學術、文教等交流,以及工作、觀光、探親等行為,公共衛生威脅隨時將因人或人、人或動物之密集往來、流動與接觸,致生健康安全之威脅,不容小覷。

由於全球化進程的日益加深,各種突發的新型疾病恐已非各國能鎖國以對。 2005 年 10 月 18 日 ,歐盟 25 國外長於盧森堡舉行緊急會議,呼籲國際社會共同應對禽流感此一 “ 全球性威脅 ” 。 2006 年中共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於赫爾辛基舉行的第六屆歐亞領袖會議上發表題為 “ 加深亞歐合作,共同應對挑戰 ” 的講話,其中內容有指出傳染性疾病等非傳統性安全威脅對各國社會、經濟的破壞力之日增,呼籲各成員應廣泛參與國際合作。

 

肆、兩岸對於非傳統性安全威脅之認知

由上述可知,兩岸的交流與發展受到非傳統性安全威脅影響,在此影響下,造就兩岸應具備下述兩個認知:

一、建立新安全觀

國家乃是由個人所組成,如果個人的生存受到威脅,必然會連帶影響或衝擊到社會以致於國家的穩定與生存。因此,除了傳統上以國家為中心的安全觀以外,我們仍不能忽視個人及社會的各種相關的安全問題。 故而今日的安全觀所涉及的對象及內涵幾乎已將所有人類事務( human affairs )都包含在內。 所以在傳統的軍事威脅之外,其他對人類以至於國家所可能產生的安全威脅,都可以被視為是所謂的 “ 非傳統性安全威脅 ” (Non-traditional Security Threat) 。

兩岸皆為全球一份子,係共同生存於冷戰結束後的新國際環境 ---- 多樣化之 非傳統性安全威脅之中,尤需 不斷調整安全觀念,擴大安全內涵,強調以 “ 人 ” 為中心、淡化國內安全與國外安全之界限,形成以應對非傳統安全威脅之 “ 新安全觀 ” 。中共提出所謂 “ 新安全觀 ” ,強調安全的合作性、綜合性與機制性, 重視集體安全與合作安全,惟以 “ 國家 ” 為中心,並不十分強調非政府組織等 “ 非國家 ” 行為體作用。

二、兩岸合作必要性

國家在解決非傳統安全問題面臨多樣化,有以區域間政府組織為主體建立非正式對話、論壇形式等磋商機制,或藉非政府組織不受主權約束,不受正式機制及程序限制,在處理政府難以處理或不願處理的全球問題如環保、人權及扶貧等項目具靈活運作之特點,採雙邊、多邊合作方式,促政府與非政府組織作用相對上升; 如日本與東盟雙邊合作在打擊海盜及反恐等、 2005 年 8 月,東協與 “ 中 ” 日韓首都警方簽署 “ 關於加強東盟與中日韓首都警察局合作的北京宣言 ” ,提出建立警務聯絡制度,並在恐怖主義、販毒、洗錢、跨國組織犯罪等領域加強資訊交流。

兩岸如何確保彼此的生存以及永續發展,成為國家安全最優先以及最根本的課題。近年來兩岸開放交流,使得原本處於敵對狀態的兩岸關係得以稍獲和緩。 今日影響兩岸交流的經濟安全、社會安全與衛生安全等非傳統性安全威脅因素,已交織糾葛,成為兩岸彼此間需共同應對並思解決之道的 “ 新安全問題 ” 。

有鑑於兩岸關係之複雜性與具體法律規範的較多衝突,建議雙方可本著 “ 務實漸進、由易而難、重點突破、不斷完善 ” 的態度,區分步驟、階段進行合作事宜;建構兩岸地區間常態性、制度性之合作模式,刻不容緩。

(一)經濟安全威脅的合作

•  兩岸貿易發展原則上對兩岸經濟都有正面的效果。為求達成對秤性依存,宜降低台灣對大陸的貿易依賴,加強對世界其他地區的出口與進口。

•  為達到兩岸產業分工與加速產業升級的目的,除了部分高科技產品以外,兩岸進出口應仍是採行自行開放政策。

•  為保持台灣本身生產技術的優勢與競爭力,政府宜協助廠商在兩岸工廠之間形成中衛體系,及可以在母公司與大陸子公司之間形成垂直分工。

•  雖然國際資金流動不易掌控,但政府仍應盡可能設法統計兩岸資金往來的實際情況。尤其是台商母公司在兩岸工廠之間資金的紀錄。

•  為便於台灣母公司在兩岸工廠之間自由調度財務,並使政府能正確掌握兩岸資金往來,建議政府開放金融業者前往大陸開設分行。

(二)社會安全威脅的合作

•  鑑於近年來大陸非法移民紛紛改以合法方式來台,女性人數凌駕於男性之趨勢,宜建立 “ 斷源於對岸、阻絕於海上及岸際、查緝於內陸 ” 策略;對於內陸之查緝,似以 “ 來台動機 ” 加以區分,如為政治理由及非法之目的來台者,應嚴加查緝懲處;若係因經濟誘因來台者,似可研究適度開放陸勞之申請,將該違法行為予以 “ 除罪化 ” ,改以行政處分,俾集中國家寶貴之偵防能量。

•  為防止毒品在兩岸間氾濫,危害社會治安,兩岸應合作打擊毒品犯罪,其作法為:(一)推動兩岸緝毒人員交流增進彼此相互瞭解 ;(二)互通兩岸跨區毒品犯罪情報資訊;(三) 建立有效及快速聯繫管道;(四)積極推動兩岸共同防制跨區毒品犯罪議題;(五)加強國際文宣促使大陸地區正視;(六)金門協議適用範圍應予擴大;(七)簽訂兩岸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協助之協議;(八)建立兩岸跨區毒品犯罪資料庫;(九)、制訂特殊法律規範;(十)、兩岸緝毒機關建立「控制下交付」之合作機制。

•  為有效打擊兩岸組織犯罪,維護社會治安,提出下列建議:(一)單方面宣示建構兩岸合作共同打擊組織犯罪模式之作法及內容並付諸立法;(二)兩岸簽訂合作共同打擊組織犯罪模式協議,建立雙向式之「準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模式;(三)通過第三方的協助進行兩岸合作共同打擊組織犯罪模式;(四)結合國際刑事司法協助進行兩岸區際刑事司法協助。

(三)、衛生安全威脅的合作

•  兩岸需要更好的疾病監督機制,以及隨時評估再有類似疫情爆發的處置方式,這樣的機制包含分析與審視國家內部關於公共衛生的醫療訊息,也時刻要注意國家外部的公共衛生或醫療危機所造成的公共安全議題。

•  一旦流行病出現,採取透明、緊急應變、擴大合作等方式,是為面對疫情的有效途徑。

•  兩岸雙方宜回歸到以人為主體的安全觀,強調人本身所應具備免於威脅與恐懼的權利,透過兩岸各自所形成的社群進行合作,以人類安全作為共同的目標,形成超越疆界的合作關係。

•  兩岸可以建立包含社會各社群的回應機制,這類的社群可以超越兩岸無形的疆界,其中包括國家領導人的參與,增加國際援助的可能。透過這種人類安全的回應機制,拉近兩岸人民的心理距離。

伍、結語

受到後冷戰時期的影響,全球化議題興起,並成為後冷戰時期的重大趨勢。面對全球化格局下,國家安全議題產生重大轉變,強化其整體國力國家間之界線亦變得日為模糊。當今須以新的安全思維面對國家安全威脅的挑戰,並以此為因應,裨能確保國家之生存與發展。以中共為例,為能適應全球化架構下的國家安全局勢之變遷,乃提出 “ 新安全觀 ” 概念,希望能透過其經濟發展之實力,強化其整體國力。

現今 兩岸民間經貿、文教、學術等交流頻繁,中國大陸之磁吸效應促我對大陸貿易依存度日益提高;另隨著我海岸線開放,對岸闖關之偷渡犯案件暴增;毒品走私的暴利、組織犯罪的策略聯盟已嚴重影響兩岸彼此之內、外部安全;具突發性之傳染性疾病勢將嚴重威脅兩岸人民身心健康,以及社會、經濟安全。簡言之,兩岸對於存在於彼此間經濟安全、社會安全與衛生安全三大威脅, 必須高度重視,並增進兩岸跨區性的聯繫與合作;維護兩岸地區交流的良好法律環境,促使兩岸政府從務實的角度思考,探討共謀研商兩岸合作共同防制三大安全威脅之跨區具體可行方案,並貫徹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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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註 2, 頁 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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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貿交流對國家安全所造成之影響,從貿易依存度指標可區分為有對秤性依存與非對秤性依存,前者乃謂一國經濟十分依存某國經濟狀況與發展,而另一國亦然;後者係指一國在很大程度上依存於另一國經濟狀況與發展,但另一國並非如此,甚至影響甚微。參見許邦彥, “ 經濟安全與兩岸經貿交流 ” ,《整場雙月刊》,第 86 期, 2004 年,頁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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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1987 年中共國務院頒布之 “ 麻醉藥品管理辦法 ” 、 1988 年國務院通過之 “ 精神藥品管理辦法 ” 、 1990 年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之 “ 關於毒品的決定 ” 和 “ 中共刑法 ” 有關規定;中共加入聯合國之 “ 1961 年麻醉藥品單一公約 ” 、 1972 年 “ 修正 1961 年麻醉藥品單一公約議定書 ” 、 “ 1971 精神藥物公約 ” 、 1988 年 “ 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 ” 與 1997 年修改 “ 中共刑法分則 ” 第 6 章第 7 節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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