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台關係十周年研討會
 

關於澳門特區設置三層次機構推進澳台關係發展的思考

新華澳報社長 林 昶

 

  澳台關係是兩岸關係的一個特殊組成部份。按照 “ 錢七條 ” 規定,澳門回歸後與台灣地區兩地間的各項交流交往,應在 “ 一個中國 ” 原則的基礎上進行。澳門地區的涉台事務,凡是屬於涉及國家主權和兩岸關係的事務,應由中央人民政府安排處理,或由澳門特區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指導下處理。與此同時, “ 錢七條 ” 又從實際出發,為回歸後繼續保持和發展澳台間民間交流和交往創造條件,預留了寬鬆的空間,並妥善處理台灣在澳門機構和人員的問題,允許其在回歸後以適當的名義繼續留存。

  澳門回歸十年來,澳台之間的互動關係儘管道路曲折迂迴,但總的趨勢仍是朝著積極、理性而務實的方向發展,澳台雙方在經貿、文化和旅遊等方面還有很多事情可做,並可在兩岸關係發展中起到獨特作用。 然而遺憾的是,在澳門回歸十年間的前八年,雖然受制於當時海峽兩岸關係的大氣候,但澳台關係發展仍一直走在香港的前頭。但在後兩年間,台灣地區己發生了 “ 政黨輪替 ” ,主張 “ 一個中國 ” 的中國國民黨政權取代了以 “ 台獨黨綱 ” 為政治綱領的民進黨政權,兩岸關係已經向和平發展推進,透過國共平台頻繁接觸,一向滯後於澳台關係的港台關係反倒是超前於澳台關係,香港特區政府和台灣 “ 陸委會 ” 的高級官員已經直接接觸,並分別成立了半官方的 “ 港台商貿合作委員會 ” 與 “ 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 ” ,作為對口聯絡單位。而在同一時期,可能是澳門正進行第三任特首選舉和第四屆立法會選舉,為了避免分散對 “ 雙選舉 ” 的精力,澳門特區政府並沒有著意於發展澳台關係。

  趁著 “ 雙選舉 ” 的圓滿完成,第三任特首崔世安即將宣誓就職,應以新思維來處理澳台關係。可分為三個層次。其一、是考慮在台灣設置半官方性質辦事機構;其二是特區政府設置涉台事務的諮詢委員會;其三是特區政府設立涉台事務的專門機構。如果說,過去陳水扁在任時,澳門特區在台灣設立半官方性質辦事機構確是有困難的話,那麼,在馬英九政府上台後,上述的問題也就得到了原則性的解決,香港特區政府和台灣 “ 陸委會 ” 的互動,就說明了這一切。相信,這是會得到中央政府批准或授權處理的。

  一、澳門特區在台灣設置半官方辦事機構的必要性

 

  目前有一萬多名澳門居民在台灣地區打工,及數千名澳門學子在台灣的大學中就讀。而且,台灣已成為澳門居民出外旅遊的其中一個熱門地點。他們在台灣遇到什麼意外,或發生甚麼困難,在舉目無親之下,確實是需要特區政府的派駐人員或機構提供協助,處理問題,解決困難。尤其是在台澳門居民遇到一些涉及公權力的麻煩事,如被刑事拘留、勞資糾紛官司等,就更需要有一套服務支援機制來為他們提供協助。雖然說,目前澳門特區政府旅遊局在台北設有代表機構,但它的主要功能是向台灣民眾推介澳門旅遊市場,服務對象並非是在台澳門居民。因此,特區政府向台灣派駐機構,向在台澳門居民提供各種服務,在實務上是有此需要的。

  在台灣工作的澳門居民,除了知識層次較高,具有一定技能,並在都市地區從事金飾、餐飲、點心、洋服等行業的澳門老居民之外,大部份從福建鄉下移居澳門,文化程度以至維權意識都較低。在台灣非都市地區從事建築等行業的澳門新居民,經常受到僱主的欺負,或是在發生工傷意外時,都不懂得維護自己的權益。其中有個別有點見識者,曾跑到 “ 陸委會 ” 、 “ 勞委會 ” 申訴,但這些 “ 政府 ” 部門又因他們並非是台灣居民,或以澳門政府並未與台灣當局簽署勞動僱用協議、因而特區政府並未授權他們受理等為由,表示愛莫能助。在李登輝時代,有些澳門勞工曾到 “ 港澳居民在台協會 ” 求助,因其負責人周慶峻是資深的中國國民黨黨員, “ 政府 ” 相關部門都給其 “ 面子 ” ,故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一些問題。而在陳水扁上台後,因該民間團體的負責人又以 “ 中華愛國同心會 ” 的名義,經常上街進行反對 “ 台獨 ” 的活動,政治色彩過於濃厚,相關 “ 政府 ” 部門對其頓生 “ 瓜田李下 ” 之感,故這個民間團體近兩年來在幫助在台灣工作的澳門居民方面,也就使不上勁。即使是在馬英九就職後,這一現象也因馬政府 “ 投鼠忌器 ” 的心態而沒能改善。

  值得注意的是,旅台澳門居民對於自己孤立無援的情況,已滋生了對澳門特區政府的不滿情緒,甚至有人聲稱,如果行政長官是由一人一票普選產生,何特首就肯定會想到他們,想方設法解決他們的問題了。因此,如何向旅台澳門居民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協助,這已不單止是關係到貫徹 “ 以民為本 ” 施政理念,充分關懷及照顧弱勢群體的問題,更是關係到更好地維護澳門特區政府的聲譽及形象,將不滿和反對特區政府的情緒及早消弭在萌芽狀態,以至維護 《 澳門基本法 》 所設計的政治制度的問題。

  為此,澳門科技大學可持續發展研究所 “ 澳台可持續發展關係調查研究計劃小組 ” 在其向有關方面提出的六項建議中,第三項就是澳門特區政府可參照 “ 台北經濟文化中心 ” 的模式,在台灣設立類似機構,這個代表機構可以是特區政府授權設立的法人團體(半官方或民間機構)。另外,澳門特區立法會的一些議員,也曾就在台灣設立民間性質的辦事機構問題,向特區政府提出了書面質詢。

  二、澳門特區在台灣設置半官方辦事機構的可行性

  按照 “ 錢七條 ” 關於澳門特區與台灣地區之間各種名義進行的官方接觸往來、商談、簽署協議和設立機構,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由行政長官批准的規定,在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前提之下,台灣當局要與澳門特區政府建立正常化的聯繫協調機制,及澳門特區政府在台灣設立辦事機構,應是在政策允許範圍之內。當然,這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在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及指導之下進行。

  在陳水扁掌權期間,一直拒絕承認一個中國原則、否定 “ 九二共識 ” ,這卻使澳台之間建立正常化的聯繫協調機制,澳門特區政府在台灣設立半官方辦事機構,成為不可能。這是因為,雖然澳門特區實行 “ 一國兩制 ” ,享有高度自治權,但畢竟澳台關係是兩岸關係的特殊組成部份,按 “ 錢七條 ” 規定,凡是涉及到國家主權和兩岸關係的事務,應由中央人民政府安排處理,或由澳門特區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處理。而澳門與台灣兩地間的官方接觸,是涉及到兩岸關係的問題,就必然受到這一規定的規限。何況,當時中央政府的對台政策,是針對陳水扁拒不承認一個中國的原則的情況,而拒絕與台灣當局發生任何官方關係。故作為兩岸關係特殊組成部份的澳台關係,是不能發生官方接觸的。

  但在馬英九就職後,上述問題都已不存在。當然,在兩岸簽署和平協議之前,澳門特區政府還是必須避免直接建立官方關係。在此情況下,如何既能做到不抵觸中央對台政策底線,又可向在台澳門居民提供各項服務,就需要以 “ 遇到紅燈繞道走 ” 的智慧,設法找出一個兩全辦法來。由此,我們是否可從台灣派駐香港的機構 ── 香港 “ 中華旅行社 ” ,及派駐澳門的機構 ── “ 台北經濟文化中心 ” ,是以民間機構出現,並分別獲得北京中央和特區政府默許,使其能為在香港和澳門的台灣居民提供各項服務的現成例子中,找出變通辦法?譬如,澳門特區政府也在台北市或澳門勞工較為集中的台灣南中部地區,設立一個以民間機構出現的商業單位,按照台灣方面的商業登記法規進行商業注冊,但在台灣當局的默許之下,擁有一定的公權力,亦即可與台灣當局相關機構,如 “ 勞委會 ” 、 “ 內政部 ” 入出境及移民署,及各地警局、羈押非法入境者的收容中心、 “ 教育部 ” 、各家大學、 “ 陸委會 ” 港澳處等,進行業務接觸。

  由於香港 “ 中華旅行社 ” 和澳門 “ 台北經濟文化中心 ” 的存在和運作,即使在陳水扁並未承認 “ 一中 ” 原則的情況下,也被視為符合 “ 錢七條 ” 的規範;在馬英九就職後更是分別與當地政府以至中聯辦有所互動,故相信採用類似方式,澳門特區政府在台灣設立非官方或半官方的代表機構,應當是不會被視為抵觸一個中國原則及 “ 錢七條 ” 的。如果再加上澳門居民尤其是在台灣工作、就讀的澳門居民有此迫切需要及強烈要求的話,澳門特區政府也就有必要盡早請示中央批准,在台灣地區開設民間性質的派駐機構,為在台澳門居民服務。

  三、 促進澳台關係發展從法制化制度化做起

  自國家主席胡錦濤多次就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發表意見,及全國人大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後,台海形勢發生了質的變化。透過胡錦濤主席先後邀請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和親民黨主席宋楚瑜訪問大陸並與之會談、發表會談公報,尤其是中國國民黨再次在台灣執政,及恢復兩岸協商,台海局勢和台灣政局已朝向有利於遏制「台獨」及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方向發展,廣大台灣民眾掀起了新的一輪 “ 大陸熱 ” 。面對這一急速而又實質性的變化,作為有責任向台灣人民示範和平統一, “ 一國兩制 ” 的澳門特區,應當思考如何進一步推動澳台關係發展的問題。

  目前澳台關係各項活動的特點,是自發性、民間性的較多,處於一種隨波逐流的狀態,而缺乏系統性、計劃性的組織安排。這種情況的好處是,可充份發揮民間社團的積極性,並在各社團間起互相激勵及促進競爭的作用,使澳台民間交流呈現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生動活潑景象。但卻同時又呈現 “ 禾雀亂飛 ” 狀態,不利於政策規範管理,而且可能會因活動重疊而浪費社會資源,付出和效益不成正比。使澳門在兩岸關係所能起到的特殊作用未如預期的大,未能用足、用好、用活中央所給予的特殊政策。

  既然中央政府對澳門特區在推動澳台關係以至兩岸關係中所應起的特殊作用寄托殷切的期望,澳門特區將澳台關係事務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及政府行政管理體系,並進行制度化管理,也就是十分有必要的。第三任澳門特首崔世安應在五年以至兩屆十年任期之內對涉台事務有所作為。為此,澳門特區有必要盡快在中央的指導之下,制定澳台關係交往的行政法規,並成立專責的涉台事務工作辦事機構,或指定一個局級部門兼管涉台事務工作,並聘請專職顧問,對涉台事務進行必要的行政管理。這不但是進一步推動澳台關係既積極而又有序地發展,並藉此促進兩岸關係發展的需要,而且也是與內地各級公權力機關都設置了對台工作機構,香港特區政府也有高級官員專人專責負責涉台事務的實際情況相對應。而且,也有利於在涉台事務發生突發狀況時,能夠及時、準確、妥適地進行應急危機處理,免致屆時慌亂無措、反應不當。否則,這不但無助事情得到妥善解決,而且也將損害澳門特區形象,削弱澳門特區向台灣地區的示範作用。

  有關上面所指的 “ 專責的涉台事務機構 ” ,可參照內地和香港的成功經驗,並結合《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機關的規定及現行架構設置,分為兩個層次:一是涉台事務諮詢組織,其成員由行政長官委派有關部門官員和社會有關界別代表擔任。有關部門應包括勞工局、教育暨青年局、警察總局、旅遊局、澳門基金會、社會工作局、文化局、社工局、民航局、新聞局等;有關社會界別人士則宜包括勞工、工商、文化、新聞、青年、教育、醫護、法律、街坊等界別。二是設置直屬於特首辦的涉台管理機構,以人員精幹為主,並聘請顧問,或是參考香港特區指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負責涉台事務的經驗,指定一位司長專責處理涉台事務。如果政策許可,也宜考慮在中央政府指導之下,在台灣地區設立享有公權力的半官方或非官方的派駐機構。以便就近為在台工作、學習、居留、旅遊、商務的澳門居民服務,並及時協助他們解決所遇到的各種意外事故。

  澳門特區政府應當及早進行調查研究,向中央政府匯報上述有關情況,反映旅台澳門居民的迫切意愿,爭取中央政府批准或具體授權、指導,作出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或授權機構的決策。

  我們相信,有和平統一 , “ 一國兩制 ” 方針的指引,有《澳門基本法》作保障,有胡錦濤主席 “ 四點意見 ” 、 “ 六點意見 ” 和 “ 錢七條 ” 的指導,特區政府是能夠進一步做好涉台事務工作,推動澳台民間交往交流積極而又穩妥、有序地進行,從而促進兩岸關係順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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